憲法規(guī)定我國行使憲法監(jiān)督職權的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能職權
1.委員長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2.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3.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4.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5.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