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是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修改憲法: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2.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準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11.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13.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制;
14.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