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法則即:“獨特的銷售主張”,是近代廣告界公認的美國廣告大師羅素·瑞夫斯對“科學派”廣告理論的繼承和發(fā)展。usp理論,又可稱為創(chuàng)意理論。其特點是必須向受眾陳述產(chǎn)品的賣點,同時這個賣點必須是獨特的、能夠帶來銷量的。
USP理論的特點
1.必須包含特定的商品效用,即每一個廣告都要對消費者提出一個說辭,給予消費者一個明確的利益承諾。
2.必須是獨特的、惟一的,是其他同類產(chǎn)品不具有或沒有宣傳過的說辭。
3.必須有利于促進銷售,即這一說辭一定要強有力,能招來數(shù)以百萬計的大眾。
USP理論的實質
1.實效的廣告必須針對消費者。廣告的實效來自于廣告主對消費者的針對性,而不是廣告主和廣告人的自我陶醉、炫耀。
2.實效的廣告必須針對消費者提出一個獨特的銷售主張,即獨特的“賣點”。此主張必須對消費者明示商品給予他的“特殊的利益”。
3.實效廣告提出的銷售主張必須是具有獨特性的,即競爭對手無法也不可能提出的,或者從未提出的。
4.實效廣告銷售主張的獨特個性既可以是商品的獨特性、品牌的獨特性或者相關請求的獨特性,也可以是非廣告方面的主張。
5.此主張應具有推銷力和號召力,能將新的顧客拉來購買廣告商品。
6.實效廣告的獨特主張應具有廣泛的消費者適應性和影響的大眾性。